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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探究(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大多数环境资源专家都有其本职工作,身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对部分环境资源专家来说可能会是一种负担,比如对其经济收入的影响等。在这种情况下,若是没有相应的物质保障,可能会影响环境资源专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因

  大多数环境资源专家都有其本职工作,身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对部分环境资源专家来说可能会是一种负担,比如对其经济收入的影响等。在这种情况下,若是没有相应的物质保障,可能会影响环境资源专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因此,在实践中,可以将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所需的费用、参加审判活动时所支出的交通费及就餐费用等由法院全额报销。另外,对没有工作单位的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比照本院法官的收入,按期发放报酬。

  (四)建立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监督机制

  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在审判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在整个审判程序中应当保持中立的立场。鉴于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的这种特殊地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即从陪审员的遴选、参与案件审理规范、违规后果等方面予以监督,以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保证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严谨有序地进行。

  (五)充分保障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的审判权

  为了充分保障其审判权,必须认可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的事实裁判者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第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专家陪审员对专门事实问题的理解比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的理解更加接近客观真实,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对于涉及环境专门问题相关事实的认定,应当在听取诉讼双方辩论的基础上,由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负责认定,虽然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的核心任务是协助法官认定专业性问题,但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享有同法官一样的权限,他本身就是合法的裁判者,拥有最终裁判权,应该中立、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在案件评议过程中,如果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与法官意见不统一,应当充分尊重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的审理意见,如果是针对专门问题事实认定的问题,应当以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的意见为主。

  (六)对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规范管理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