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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探究(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再者,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在环境案件审理中,鉴定难也是一大难题。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可能来自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可能是“一果多因”;同时诸多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污

  再者,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提高诉讼效率。在环境案件审理中,鉴定难也是一大难题。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可能来自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可能是“一果多因”;同时诸多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污染物之间也可能相互作用、相互转化,危害原因难以“追根溯源”。有资质的环境鉴定评估机构非常缺乏,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因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或者上级部门的压力甚至选择规避,且鉴定费用高昂,导致环境司法鉴定困难。而引入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来直接参与审理案件,就可以更好地审查判断相关技术性问题的证据材料,可以依据自己的扎实科学知识背景,对案件存在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真理性的认识,或者对鉴定结论进行更为有效的审查判断。因此,可以进一步避免法官采信错误的鉴定结论,降低再审风险和纠错成本,提高诉讼审判效率。

  ( 三 ) 建立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系来自司法实践的实务要求

  首先,社会发展要求人民陪审员素质的专业化而不是法律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资源案件诉讼纠纷更趋专业化,涉及环境污染损害成因难辨、损害结果防治等诸多专业技术问题使得社会对人民陪审员的专业化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而不是需要他们的法律知识。假若人民陪审员不掌握这些专业方面的知识,仅仅凭借自己的日常生活经验来审理案件,那么人民陪审员参与环境案件陪审的作用便无从体现。因此吸收一些专家型的技术人员来担任人民陪审员,既可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又可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从而极大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其次,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环境资源案件应该实行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环境污染损害一般具有复杂性、潜伏性以及损害结果持续性,受害对象包括社会大众及其生存环境,因此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追究环境污染者和破坏者的责任。在涉及专业领域的环境纠纷案件中,选聘环境资源专家组成合议庭,可以更加高效地进行相关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审判员的复函》中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可以根据该案涉及的技术领域,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司法审判实务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远远不止于专利案件,既然如此,各级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实践中,为何不通过法定程序选聘环境资源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来参与案件的审理?

  二、建立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可行性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客观存在为建立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提供了制度依据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