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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探究(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23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特别提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环境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23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特别提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聘请环境资源领域的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既然环境资源专家可以担任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案件审理,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作为两者的结合体,也同样可以参与到案件审理进程中,这样更能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公众参与和司法公开力度。

  三、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可行性措施

  结合万州区人民法院实践,笔者对如何构建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浅谈一下几点:

  (一)实行严格的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遴选机制

  我国对于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的遴选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应仅仅局限于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对专家的定义可借鉴《布莱克法律辞典》中对专家的定义,即“经过该学科科学教育的男人( 或女人) ,或者掌握从实践经验中获得的特别或专有知识的人”。按照《意见》,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矿产、草场、林场、渔业、水、电、气、热力以及海洋等领域。因此笔者建议,潜在的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资格审查和遴选: 第一,环境资源专家必须具备与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作经验。第二,环境资源专家的专业特长必须与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相符合。比如,林业专家可以参与对涉及破坏森林资源类案件的陪审,而不能随便参加涉及大气污染、电子废物污染等方面问题的案件审理,否则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就会失去意义。第三,被授予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资格的人必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素质,这是作为案件审理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笔者认为,如果是同在某一个领域的专家,彼此之间在专业上的差别很难准确区分,而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专家陪审员的职责来说是最为关键的。

  (二)加强对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的培训

  在培训时间上,注重增加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的培训时长,保证必要的学习时间。在培训内容上,在保证必要履职能力培训内容的基础上,特别注重增加司法理念的教育培训,提高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思维。另外增加初任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履职前的庭审观摩、模拟法庭等培训内容,提高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培训方式上,坚持岗前培训、阶段性培训和日常性培训相结合,对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的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保证培训效果。

  (三)建立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保障机制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