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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探究(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年满二十三周岁;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④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年满二十三周岁;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④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八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强调司法民主,而法官职业化要求专业审判,这样就造成了人民陪审员素质偏低与审判的专业化不相适应的矛盾,这种矛盾在涉及环境资源专门问题的审判当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然而,笔者认为,这种矛盾冲突本身也正是建立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动力之一。因此,建立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我国相对落后的人民陪审制度的一种改革和进步。

  (二)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初步具备建立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的适用环境

  在全国目前成立的环境案件专门审判机构中,不少地方已就建立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先行探索。笔者再次以所在法院为例: 2012年3月7日,为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审判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重庆市万州区人大常委会任命“重庆环保形象大使”、全国知名法制电视节目资深主持人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韩咏秋为我院人民陪审员,扩大环境案件审判的社会影响力。同年7月6日,我院聘请了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杨建学、游霞等十二名专家学者为我院的环境资源咨询专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的作用,借用“外脑”参与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根据卢伟院长的提请,2014年9月25日重庆市万州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来自西南大学渔业资源研究院姚维志副院长、万州区林业科学研究所任凭所长等在各自领域有专业造诣并有一定影响力的 4 名环境资源领域专家,被我院聘请为人民陪审员。我院审理的影响较大的奉节县电磁辐射案、红豆杉污染案、开县养牛场土地污染案等一系列案件,均有我院相关领域的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参与,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新时期的司法体制改革为建立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指明了方向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