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建立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障司法民主。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具有良好声誉和职业背景,在“陪审”工作中,不仅能够发挥专业知识优势,还能够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不仅是弘扬司法民主的现实需要,更是强化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审判,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司法廉洁的迫切要求。同时,也能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制环境。 其二,建立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环境司法专门化,不仅是指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等硬件的专门化,更是要求司法理念、审理程序以及审判工作机制等软环境的专门化。当前办案法官环境资源司法理念普遍较为缺乏,已成为制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的瓶颈。与之相配套建立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的题中之义。 (二)建立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员制度的积极作用 首先,在环境司法领域能充分发挥陪审员专业知识的作用。对于一般的争讼案件,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审理可以很好地维持司法的公正,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一旦争讼涉及环境领域的专门问题,法官对所涉争议的事实往往是外行。我国高等教育的分专业教学制度,导致我国的环境法官除了法律知识外几乎都不具备环境专业领域的科学知识。如果说在面对简单的通用技术问题时,法官尚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当事人双方的质证程序和自己简单的理解来对案件事实进行有效的认定,那么在遇到较为复杂的环境资源领域专业性问题时,法官的认知能力就暴露出局限性。法官自己难以识别和认定,就算是作了认定,也是不够自信的。更何况,一些高新技术领域的问题通过艰苦的自学未必能够弄明白,毕竟其知识结构较为单一,不可能对涉及环境专业问题深刻认识。因此,就必须寻求该领域专家的帮助,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认识和认定。环境资源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可以优化环境审判合议庭的知识结构,使得合议庭应对涉及环境专门问题复杂疑难案件的认知能力大大加强。 其次,有利于提高法院专业化审判水平和质量。目前涉及环境资源专门性问题案件日益增多,这些专业性强的环境案件,必然要牵涉到专业性强的有关事实的认定,从而免不了对相关涉及环境资源专业性技术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而面对这些专业性较强的证据,法官自身由于知识的缺乏而不具备认知能力。而环境资源专家陪审制度则正好可以解决合议庭这个认知缺陷,使得法院对于涉及环境专门性问题的案件可以更加有效地开展审理。如此,在保障案件审理质量的前提下,极大地提高法院的专业化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