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与此同时,信息技术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管理模式,使社会管理从原来单向度转变为双向的互动治理模式,人们从被动地接受信息、接受管理变为主动的、参与式的要求信息,信息的流通和获取便利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条件。在这种背景下,信息不对称自然成为社会治理的最大敌人,也是动摇公权力的最大力量。长期以来,法院的工作方式及其裁判结果一直难以为人所知,进而不断引发各种猜疑。司法权是事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在不同当事人之间对正义进行重新分配,因此,分配正义受到当事人和大众的质疑可以理解。前现代社会由于缺乏表达机制,人们很难表达出自我意愿,而信息社会在技术上对民众表达质疑的权利给予了支撑,使公众表达成为任何一个政府都难以忽略的社会现象,因而表达质疑的权利必然会转为制度肯定,中国的裁判文书公开就是制度和实践支持的双重体现。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依法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深化司法公开、展现司法文明、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公约数最大、阻力最小、实践效果最好的司法改革。裁判文书不仅要向案件当事人公开,还需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提升司法水平,真正在每个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中国裁判文书的公开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以往,裁判文书以纸质形式呈现,公开主要依靠传统的点对点方式。为了获取裁判文书,人们往往需要去案件审理法院实地查询,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部分法院开始通过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但一般散见于各法院自身门户网站,且公开标准不一,同样不利于公众查询和获取。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回应公众的质疑,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集中统一发布全国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人民群众无须再到案件审理法院去查询文书,直接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即可轻松找到所需裁判文书。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设计基本做到了栏目清晰,分类明确,检索有效。为了保证裁判文书公开的规范性,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对裁判文书公开确立标准、制定规范。2016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不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种类范围,强化不上网审批管理,要求所有公开的裁判文书都必须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以保护公民隐私权。在不断规范和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力度的同时,新《规定》还围绕如何就减轻各级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量、降低上网裁判文书出错风险、强化对此项工作的精细化管理等增设了一系列配套制度。为了提升网站友好性,最高人民法院还不断在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优化改版,增设了一键智能查询、关联文书查询、个性化服务等功能,并开设了少数民族语言文书公开板块。 截至2017年8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3000多万份,累计访问量超百亿人次。2016年8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APP手机客户端正式上线,为公众查询裁判文书提供了新的移动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由此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数据库,也成为司法大数据的基干内容。 中国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意义重大,标志着中国的司法公开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阶段。第一,裁判文书公开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裁判文书公开的目的是向公众展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得出裁判结论的推理过程和结果,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同时,通过提升裁判文书说理性,在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等方面体现其附加值,使裁判文书成为沟通专业和非专业认知的桥梁。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之后,方便了人民群众查阅和研究,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原有横亘在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物理隔阂,配合以立案庭审公开、执行性信息公开等举措,使人民群众能够较为深入地了解法院的工作状态,对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大有裨益。 第二,裁判文书公开有助于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公民而言,裁判文书公开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裁判文书获取所关心的案件信息,为诉讼提供最大的便利。对律师而言,裁判文书的公开为律师提供了最为经济的业务范本,方便其开展业务,比较分析案件、做出预判。裁判文书为研究者提供了最全的资料,使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司法制度运行的状况、文化对司法的影响。裁判文书更是为法官提供了最有效的工作参考,有助于减少同案异同判的现象,将量刑不均衡度降到最低。 第三,裁判文书公开有助于倒逼法官提升素质和水平。司法权运行是通过法院整体实现的,但法官个人在实现正义方面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司法正义是通过个案来实现的。与其他侧重于过程的司法信息不同,裁判文书信息侧重的是司法结果,并从多重角度展现了法官运用司法权的状况。裁判文书直接反映了司法裁判的水平,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同时也全面展现了法官的业务素质、司法权运行规范程度和道德水准。裁判文书公开可以极大程度地倒逼法官在行使裁判权时依法审慎公正,在撰写裁判文书时认真负责兢兢业业。 然而,尽管中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实践如火如荼,但在裁判文书公开的制度设计和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目前,裁判文书是否做到了应公开已公开还是一个问题。由于法官对裁判文书是否上网有较大的裁量权,不上网审批管理仍有不规范之处,如法定不上网文书不需审批仍然在审批、审批理由不统一、文书不上网范围有扩大之嫌等,因此,肯定有部分文书由于各种原因应当公开却尚未公开,需要引起重视。 生效为裁判文书公开的前提,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时效性有一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将裁判文书从生效到上网的最长期限缩短至7日,是为一大进步。由于裁判文书生效涉及送达当事人的日期,实践中,具体何时送达的只有司法机关才掌握,外界很难知晓,因此对于法院是否按时公开了裁判文书无从监督。裁判文书作为法律公文,司法机关作出之后即应具有公定力和公信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撤销。因此,裁判文书的公开时限不应该从生效之日起算,而应该从裁判文书作出之日起计算。有人担心,裁判文书在二审中一旦被变更或撤销,提前公开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其实,由于再审制度的存在,生效的裁判文书也有被撤销或改变的可能,这种担心案件有变的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实践中,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对有变化的裁判文书进行标识,并与变更后的裁判文书一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来消除更改的不利影响。 裁判文书实名公开不宜“一刀切”。裁判文书包含当事人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因此裁判文书公开一方面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了平衡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法院在公开裁判文书时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详细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但不得隐去当事人的姓名。这种对裁判文书实名公开“一刀切”的做法在现阶段需要慎重。目前,民众对打官司仍抱有偏见,民众也不习惯自己的名字出现在网络上,为了减少当事人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抵触情绪,实名公开时应该区分案件类型,如涉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的民事案件中,自然人的姓名等可考虑予以隐名处理。 裁判文书质量有待提高。依据现行的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裁判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裁判文书是否全面归纳了诉辩双方的主张;二是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均作了回应;三是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质证意见不统一的,裁判文书是否说明应否采信及其理由;四是裁判文书是否阐述了针对案件事实适用某法律规定的理由,即是否说明了适用的法律条文以及为什么适用该条文;五是裁判文书是否附有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依据。这五条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虽然绝大多数裁判文书形式规范、内容完整,部分裁判文书说理充分、逻辑严谨,符合上述要求,但确有部分裁判文书适用法律、证据认证方面有待提高,部分法律文书逻辑不严谨,说理不充分,有的裁判文书仅以符合“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做简单归纳总结,很难有说服力。 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的原因何在呢?案多人少是一个重要原因。在立案制度改革之前,案件就多,现在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以后,案件就更多了,法官们制作裁判文书时力不从心。个别法官的专业素质不高是导致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背景下,裁判文书的实践意义并不是很强。进入法院打官司,当事人双方只关注官司的输赢,对裁判文书写得怎么样并不十分在意。裁判文书上网对裁判文书的实践意义会有较大的影响,因为裁判文书的质量将引起人们的关注,尤其是研究者的注意。裁判文书公开也会从另一个角度引起法官的注意,一些法官为了避免出错,尽量简化裁判文书,少说少写,尽量不出漏洞、错误,裁判文书的含金量大打折扣。这也可以说是司法公开的副作用,如何避免这样的副作用,值得研究。 裁判文书数据的深度开发和应用不够。中国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裁判文书网,作为权威的司法数据库,还应推动司法数据的深度开发和应用。司法大数据的运用有助于构建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裁判文书大数据的发掘可以精确把握司法审判活动的历史特点、规律与运行状况,帮助党政机关了解当前社会矛盾的特点,为社会治理的政策研判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到目前为止,有关部门对裁判文书的相关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尚处在初级阶段,鲜见裁判文书数据分析服务于立法、决策的实践状况。人民法院在做好裁判文书公开的后续工作,最大限度发挥裁判文书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方面还需做出更大的努力。 总之,裁判文书体现了中国法院公正司法的信心和决心,标志着中国法院由封闭走向开放。无独中国,司法权被质疑是一个普遍现象,而全方位司法公开回应质疑则唯独中国。可以说,中国法院掀起的这场裁判文书公开运动直捣人心,获得社会一致好评,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获得赞誉最多的变革,这场变革也将对中国法院带来深远的影响。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