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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假“证明”,暴露真问题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唐伟 发布时间:2017-08-28
摘要:网售假“证明”,暴露真问题
  以“零容忍”的态度,让制作和使用假“存款证明”的不诚信行为,付出寸步难行的诚信代价,让违法犯罪者承担代价高昂的法律后果。

  近日,有市民爆料,在一些电商平台上,有商家在销售存款证明。据了解,这些商家销售的存款证明并非银行开具,不是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而是商家仿制的假证明。

  开具虚假证明在道德上属于不诚信行为,具有弄虚作假的本质;更重要的是,此举在法律上也属于犯法行为,带有诈骗的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伪造、买卖、使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最多可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罚款1000元。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却成了事实的法外之地。要从根本上解决伪造、买卖、使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行为,理应坚持道德与法律的双轨并行。一方面要将制造和使用者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作出道德性惩戒,将其纳入“黑名单”而限制其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对违法犯罪的行为坚决给予打击,不仅要惩戒制作者,也要惩罚使用者,实现供需两头的双向管理,才能最终形成合力。

  无论是道德性手段,还是法律性措施,关键在于要增加违反者的风险,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从目前的形势来看,一者,由于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相应的制度设计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对制造和使用“存款证明”的行为,并未能采取道德性限制,管理上失之过软,失之过偏,几乎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二者,法律追究未能体现出“从严从重”的刚性,除了一些影响面较大的事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了拘留罚款,很少动用刑罚而触及灵魂。以“零容忍”的态度,实行德治与法治的双管齐下,让制作和使用假“存款证明”的不诚信行为,付出寸步难行的诚信代价,让违法犯罪者承担代价高昂的法律后果,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高发的态势,并最终实现对乱象的根治。网售假“存款证明”暴露管控真问题,如何补强最终得靠事实说话。

责任编辑: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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