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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不应成“特例”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楚仑 发布时间:2017-06-05
摘要:当庭宣判不应成“特例”
  当庭宣判不应该被视为“特例”,法官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尽量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尽早得以确定。

  法官裁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它考验着法官的专业能力和司法水平,而裁判结果不仅关系特定当事人的利益,它有时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甚至会在全社会传输某种价值导向,影响公众的行为选择。所以,法官在作出裁判前总会再三思量,慎之又慎,尤其是在“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更是如此。

  笔者以为,法官在裁判时保持慎重是应该的,当庭宣判也非强制性要求,但审慎并不意味着就要拉长“战线”,通过加大时间成本和牺牲司法效率来保障裁判质量。实际上,效率与质量二元价值并不冲突,当庭宣判更不应该被视为“特例”,法官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尽量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尽早得以确定。

  当庭宣判虽有风险,但不能因噎废食。正如有法官所言,“当庭宣判是法官素质的一块试金石,提出了挑战,也带来了风险。但这种做法,既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压缩办案周期,减少案外因素干扰,确保了司法公正,也能提升司法公信。”实际上,不仅如此,当庭宣判还能够有效减少重复阅卷带来的额外劳动,压缩暗箱操作的空间,切断司法腐败的时间链条。遗憾的是,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当庭宣判都未曾受到法官“青睐”,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它对法官的专业素养要求很高,庭审中留给法官思考和做决定的时间有限,匆忙作出裁判往往风险较大。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如此法官等于又给自己套上了“紧箍咒”,故实践中当庭宣判的适用率颇低。

  当庭宣判虽不是硬性要求,但也不能一味排斥。实际上,每起案件都具有特殊性,庭审过程也没有事先安排好的剧本,加之一些年轻法官经验缺乏,应变能力有限,所以很难就当庭宣判对法官作硬性要求。但法官个人还是应该为能当庭宣判而努力,这不仅是检验自己办案能力的“试金石”,相反在此过程中也会不断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当然也绝不能陷入另一个极端,为图省事盲目追求当庭宣判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总之,法官应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灵活决定是否适用当庭宣判,不违背案件审理规律,做到不冒进,同时也尽最大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做到不保守。

  当庭宣判是把“双刃剑”,关键还要练好内功。当庭宣判并不容易,法官除了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以及娴熟的庭审掌控技能之外,还要特别注重做好庭前准备工作。要认真阅卷,吃透案情,对庭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务必做好预判,同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庭前沟通,固定好无争议事实,明确争议焦点,使庭审过程得以顺利进行,只有庭审过程变得“可预期”,当庭宣判才会“有底气”。

责任编辑:楚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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