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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美茵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伟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特许人应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且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凯美茵公司既没有以“凯美茵”名义在商务部进行特许经营活动备案亦没有相关的直营店,并且该公司亦未在签约过程中向王伟伟披露上述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综上,原审法院认为依据王伟伟提交的证据,在订立《代理协议书》过程中,凯美茵公司存在故意隐瞒与特许人有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未备案及没有相关直营店的信息,且行政处罚信息能够直接影响到王伟伟是否签订《代理协议书》,或者对王伟伟实现特许经营合同目的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可以认定凯美茵公司在签订《代理协议书》的过程中隐瞒信息的行为足以影响王伟伟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对于王伟伟要求撤销《代理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凯美茵公司对于《代理协议书》的撤销存在过错,因此在《代理协议书》被撤销后,除返还王伟伟交纳的五万元区域独家代理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王伟伟造成的经济损失。关于经济损失,王伟伟主张的交通费,有相关票据在案佐证,原审法院予以全额支持;由于王伟伟并非《房屋出租合同》及7800元收据的合同一方且缺乏实际履行手续,误工费、住宿费亦无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对于王伟伟主张的上述经济损失不予支持。王伟伟应当返还凯美茵公司全部产品,运费由凯美茵公司承担,对于产品无法返还的部分,王伟伟应当按照产品的进货价格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撤销王伟伟与凯美茵公司于二O一二年十月一日签订的《代理协议书》;二、凯美茵公司返还王伟伟区域独家代理保证金五万元;三、凯美茵赔偿王伟伟经济损失八百零九元;四、王伟伟返还凯美茵公司全部产品(凯美茵负离子电脑辐射消除器一百七十一个、凯美茵家电节电辐射消除器一百二十个、节电演示器一个、辐射检测器五个),运费由凯美茵公司负担。对于上述产品无法返还的部分,王伟伟应当按照产品的进货价格予以赔偿;五、驳回王伟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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