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庭审中,王伟伟为证明凯美茵公司虚假夸大宣传,提交凯美茵宣传广告彩页打印件,其中主要载明:凯美茵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专业从事节能、环保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推广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企业;王伟伟为证明“KMY-D2型凯美茵负离子电脑辐射消除器”没有消除辐射功能,提交《电磁辐射测试原始记录》照片复印件,但是其中文字模糊,无法清晰显示具体内容及出具单位;王伟伟为证明原审案件诉讼支出的交通费,提交北京至太原的往返火车票五张,共计809元;王伟伟为证明其转租房屋,提交《房屋出租合同》及7800元收据,但是合同双方均非王伟伟。王伟伟主张的误工费、住宿费没有证据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