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北京凯美茵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伟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经原审法院询问,截止原审庭审结束王伟伟从凯美茵公司进货171个凯美茵负离子电脑辐射消除器、120个凯美茵家电节电辐射消除器、1个节电演示器、5个辐射检测器,其已经销售3个凯美茵负离子电脑辐射消除器和2个凯美茵

经原审法院询问,截止原审庭审结束王伟伟从凯美茵公司进货171个凯美茵负离子电脑辐射消除器、120个凯美茵家电节电辐射消除器、1个节电演示器、5个辐射检测器,其已经销售3个凯美茵负离子电脑辐射消除器和2个凯美茵家电节电辐射消除器。凯美茵公司对于上述事实无异议。王伟伟为证明KMY-D2型凯美茵负离子电脑辐射消除器和KMY-J3型凯美茵家电节电辐射消除器系“三无”产品和不符合国家“3C”强制认证产品,提交凯美茵负离子电脑辐射消除器和凯美茵家电节电辐射消除器的实物各1个,凯美茵公司对于王伟伟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另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于2009年4月29日出具京工商石处字(2009)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被告凯美茵公司没有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其理念、功效并未受到广大消费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的首肯与青睐;公司员工中没有专家,一站式超市行销体系也并非该公司首创。凯美茵公司承认在该公司网站中含有不真实的宣传内容。凯美茵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条例的规定,属于利用新闻媒介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凯美茵公司承认在与王伟伟签订《代理协议书》的过程中未披露上述内容。

原审庭审中,凯美茵公司对于王伟伟提交的证据,除《代理协议书》和产品实物以外,均对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同时,凯美茵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第8168422号“凯美茵”图文商标注册证、第2324363号“负离子电磁辐射消除器”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第1920303号“负离子电磁辐射消除器”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第2754182号“节电电磁辐射消除器”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第2360303号“节电电磁辐射消除器”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以及由北京中环物研环境质量监测中心出具的《工频电场强度检测报告》、《电场强度、功率密度检测报告》、《空气样品检测报告》,由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KMY-J2电磁辐射消除器检测报告》,以证明涉案商品系经过检测认证的合格商品。王伟伟对于凯美茵公司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原审案件的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