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1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凯美茵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5号1幢316房间。 法定代表人邱贤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炳立,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伟,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凯美茵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凯美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伟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4639号民事判决书(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10月1日,王伟伟与凯美茵公司签订《凯美茵辐射消防产品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书》),其中主要载明:第一条合同总则。1、为了拓展辐射消防产品销售市场,甲方推出“凯美茵辐射消防产品”(以下简称“凯美茵”)代理项目。2、乙方认可甲方经营模式和营销理念,甲方根据区域代理计划,授予乙方区域独家代理经营权。3、乙方自愿申请成为“凯美茵”区域代理商,接受甲方代理许可经营权并愿意成为“凯美茵”区域代理之成员;第二条基本保证与要求。2、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凯美茵”区域代理计划,以利于“凯美茵”辐射消防品牌市场的健康发展。乙方保证按“凯美茵”区域代理统一的管理模式经营,按甲方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其代理商或经销商提供服务,按甲方规定的价格政策实施。3、乙方只是甲方凯美茵辐射消防产品品牌在乙方代理区域内的代理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视为甲方雇员、合伙人、合资企业或代表;乙方不得直接或以默认的方式充当或试图充当甲方的代表人、联营企业、合伙人或代表;乙方亦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默认的方式代表甲方或以甲方的名义承担或试图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第三条区域代理经营权许可期限及合同期限。本合同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壹年;第四条区域代理经营权许可的内容、范围。1、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期限及代理区域内,以批发、开专柜等形式经营“凯美茵辐射消防”产品,亦可发展下属经销商,并以“凯美茵”的管理模式经营该品牌辐射消防产品,乙方无偿方式取得上述经营权许可(代理保证金可返还)。2、乙方获得上述经营权许可后,须按甲方要求,不得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和许可经营期限,不得在特定区域外以及网络模式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第五条区域代理保证金。1、乙方获得合同约定区域独家代理权,需向甲方交纳区域独家代理保证金伍万元(¥:50000.00)人民币,本合同从乙方向甲方付清规定的区域独家代理保证金之日起生效,其代理保证金视其完成进货情况给予返还;第六条独家代理区域。1、甲方特许乙方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不含下属县市)区域内独家代理“凯美茵”辐射消防品牌及其产品,乙方根据甲方总规划可发展自己的经销商。乙方基本情况如办公地点、电话、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应交甲方存档。2、在乙方代理区域内,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在该区域内发展其他代理商或经销商或直销凯美茵品牌产品,乙方亦也不得超出代理区域范围经营;第七条商品的结算方式与进货、换货。8、商品价格:以全国统一的合同代理价格为准,电脑专用辐射消除器¥175.00元;负离子电脑辐射消除器¥175.00元;家电专用辐射消除器¥160.00元;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为确保“凯美茵”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五福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审查乙方代理商整体形象及服务质量。2、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向乙方收取区域代理保证金。5、开业前,甲方拟负责对乙方的首次导购、业务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讲授及营销指导,以保持“凯美茵”代理商具备优秀的服务素质;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的所有及使用。3、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凯美茵”标识及服务标志且必须按甲方提供之原样使用,不得自行对其进行任何改变;第十二条合同解除及终止。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继续使用“凯美茵”商标,必须拆除乙方带有“凯美茵”的商号、标识、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品、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随后,王伟伟给付凯美茵公司区域独家代理保证金5万元。同日,凯美茵公司向王伟伟出示由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12年1月12日出具的“凯美茵负离子电脑辐射消除器”检验报告,其中主要载明:型号规格为KMY-D2;商标为凯美茵;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1日;来样日期为2012年1月9日;检验项目为“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温升、泄漏电流、绝缘电阻5项”;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被告凯美茵公司《KMY-D2型凯美茵负离子电脑辐射消除器检验技术条件》要求。” 经查,凯美茵公司在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上的信息为:特许品牌为全美;授权类型为注册商标;权利号为1627663;权利性质为仅有使用权;权利有效期为2021年8月27日。该网站上并无“凯美茵”的特许经营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