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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优朋普乐公司、大连日报社、新浪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优朋普乐公司、大连日报社、新浪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大连日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五十元(已交纳),由大连日报社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李 茜

代理审判员  刘炫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