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优朋普乐公司、大连日报社、新浪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大连日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五十元(已交纳),由大连日报社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李 茜 代理审判员 刘炫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