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连日报社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大连日报社提供涉案影片的链接服务,不是涉案影片的内容提供者,只是帮助传播涉案影片。新浪公司对涉案影片有授权,涉案影片未存储在大连新闻网站上,大连日报社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无任何过错。若博佰思公司作为大连日报社的合作方,是本案重要当事人之一,优朋普乐公司一审撤回对若博佰思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应当按侵权人侵权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扣除若博佰思公司的赔偿份额后再确认其他当事人的赔偿份额。优朋普乐公司未通知大连日报社停止播放涉案影片,即使存在侵权,也应由新浪公司承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大连日报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新浪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依据没有原件的《新浪视频播放授权书》作出认定是错误的。即便该授权书有原件,其内容明确注明需要经过新浪公司同意才可以,若博佰思公司跟其他方合作是其单方行为,未得到新浪公司的认可。本案缺少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若博佰思公司,存在重大瑕疵。而新浪公司未因为涉案影片的播出带来任何点击率,也不能显示涉案影片是在新浪网站上,新浪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涉案影片存储在新浪服务器上,新浪公司对涉案影片也是有授权的,不能因为其他网站的端口加入就视为新浪公司超授权范围授权他人播放。况且,也只能视为一次播放,不能按打开涉案影片的端口数量计算侵权金额。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优朋普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优朋普乐公司曾授权新浪公司播出涉案影片,授权期限自2011年10月6日至2012年10月5日止;授权性质:非独家使用、不可转授权;授权范围:信息网络传播权,新浪公司自主运营的网络平台新浪网(域名,及其软件客户端,以及在新浪微博平台(域名:)包括以有线或无线网,在电脑、平板电脑为终端进行点播播放的权利;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许可、超级链接、深层链接、共同设立合作频道等),以使得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得以直接或间接的使用涉案影片。 (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933号公证书载明:大连新闻网在播放涉案影片时,有“云TV”、“新浪微博”、“sina新浪视频”、新浪图标等标注。 上述事实,有经过质证的涉案影片《授权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933号公证书、当事人的二审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优朋普乐公司在授权期间内享有的涉案影片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