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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结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向新浪公司员工吕岩及若博佰思公司经理沈雁的询问笔录、新浪公司向若博佰思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复印件、若博佰思公司与大连日报社签订的《合作协议》,原审法院认定在大连新闻网上播放的涉案

结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向新浪公司员工吕岩及若博佰思公司经理沈雁的询问笔录、新浪公司向若博佰思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复印件、若博佰思公司与大连日报社签订的《合作协议》,原审法院认定在大连新闻网上播放的涉案影片内容最终由新浪公司所提供,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优朋普乐公司与新浪公司就涉案影片签订的授权书,明确限定新浪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许可、超级链接、深层链接、共同设立合作频道等)使得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使用涉案影片。但是,新浪公司向若博佰思公司提供了涉案影片的播放代码,以“新浪云视频”平台资源与第三方合作,显然超出了优朋普乐公司的上述授权范围,不仅违反了双方约定,也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大连日报社与若博佰思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虽然明确由新浪公司对新浪云视频的内容承担侵权责任,但并不能据此对抗合同相对方之外的第三方。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大连日报社在其大连新闻网链接并在线播放“新浪云视频”的涉案影片,表明大连日报社与新浪公司就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存在合作关系,大连日报社理应审查新浪公司对涉案影片的授权证据,但其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综上,未经优朋普乐公司的许可,大连日报社与新浪公司以“新浪云视频”平台资源合作方式在大连新闻网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大连日报社主张其仅提供链接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新浪公司主张其享有涉案影片的合法授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涉案影片的影响力、大连日报社和新浪公司侵权行为的期间、方式、性质、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优朋普乐公司和新浪公司有关赔偿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在案证据已经足以认定大连日报社与新浪公司的上述侵权事实,若博佰思公司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因此,新浪公司主张本案缺少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若博佰思公司存在重大瑕疵,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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