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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12年11月28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向新浪公司就是否授权若博佰思公司开展“新浪云视频”业务进行询问,该公司当时员工吕岩在笔录中称:“我公司与若博佰思公司签订了合同,让若博佰思公司联系各地方的官方网站

2012年11月28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向新浪公司就是否授权若博佰思公司开展“新浪云视频”业务进行询问,该公司当时员工吕岩在笔录中称:“我公司与若博佰思公司签订了合同,让若博佰思公司联系各地方的官方网站,开展云视频业务,我公司负责视频的版权,我公司拥有正版版权,所有视频均是在我公司网站播放的,……涉案影片的代码是我公司提供给若博佰思公司的,……但实际上影片一直在新浪网站上播放。新浪公司认可吕岩在接受上述询问时为该公司员工,但不认可其陈述系公司的判断,不认可曾就《万》片向若博佰思公司作出授权,称该公司未同意大连日报社与若博佰思公司的合作关系。同日,该院还对若博佰思公司的经理沈雁进行询问,沈雁称依据若博佰思公司与新浪公司的协议,新浪公司负责提供云视频的版权,合作网站调用新浪视频播放框代码,若博佰思公司负责提供技术服务……。优朋普乐公司还提交了2012年10月23日该院的庭审笔录,证明二被告和若博佰思公司间的合作关系。

新浪公司提交了两份民事判决书,以证明与本案类似案件认定其无需承担责任。

以上事实,有优朋普乐公司提交的光盘、《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发行权证明书》、《版权声明及授权书》、笔录,大连日报社提交的授权书、合作协议、证明,新浪公司提交的判决书等为证,一审庭审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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