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8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向新浪公司就是否授权若博佰思公司开展“新浪云视频”业务进行询问,该公司当时员工吕岩在笔录中称:“我公司与若博佰思公司签订了合同,让若博佰思公司联系各地方的官方网站,开展云视频业务,我公司负责视频的版权,我公司拥有正版版权,所有视频均是在我公司网站播放的,……涉案影片的代码是我公司提供给若博佰思公司的,……但实际上影片一直在新浪网站上播放。新浪公司认可吕岩在接受上述询问时为该公司员工,但不认可其陈述系公司的判断,不认可曾就《万》片向若博佰思公司作出授权,称该公司未同意大连日报社与若博佰思公司的合作关系。同日,该院还对若博佰思公司的经理沈雁进行询问,沈雁称依据若博佰思公司与新浪公司的协议,新浪公司负责提供云视频的版权,合作网站调用新浪视频播放框代码,若博佰思公司负责提供技术服务……。优朋普乐公司还提交了2012年10月23日该院的庭审笔录,证明二被告和若博佰思公司间的合作关系。 新浪公司提交了两份民事判决书,以证明与本案类似案件认定其无需承担责任。 以上事实,有优朋普乐公司提交的光盘、《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发行权证明书》、《版权声明及授权书》、笔录,大连日报社提交的授权书、合作协议、证明,新浪公司提交的判决书等为证,一审庭审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