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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野影视公司与安徽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电影制片厂)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在绿野影视公司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的前提下,对于该公司未依约向安徽电影公司返还投资款的行为,应认定其构成违约,绿野影视公司就此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因此,安徽电影公司要求绿野影视公司返还1

在绿野影视公司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的前提下,对于该公司未依约向安徽电影公司返还投资款的行为,应认定其构成违约,绿野影视公司就此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因此,安徽电影公司要求绿野影视公司返还100万元投资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北京绿野影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电影制片厂)投资款一百万元;二、驳回北京绿野影视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北京绿野影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绿野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不同意返还安徽电影公司100万元投资款,请求本院改判驳回安徽电影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坚持原审反诉请求,要求安徽电影公司赔偿其投资款4723484.15元。其上诉理由为: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一是安建军、谷明学二人与该公司是聘用关系,但仅为涉案电视剧的制片人,在电视剧制作完毕后无权代表公司行事。且此时该公司已处于歇业状态,此二人也离开了公司。二是该公司是在原审法院庭审中才得知此二人是纯钧公司股东,原审法院盲目认定郭凤新知晓谷明学发行涉案电视剧的事情是错误的。2.安徽电影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安徽电影公司未经绿野公司同意、亦未事先与绿野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仅凭只有安建军签字而未加盖公章的传真件,擅自授权他人发行涉案电视剧,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原审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判决安徽电影公司赔偿绿野公司损失,维护绿野公司的合法权益。

安徽电影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合作协议书》、《电视剧合作摄制合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及备案表、汇款单据、授权书、DVD光盘、案件回执单、询问笔录、企业综合信息报告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