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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野影视公司与安徽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电影制片厂)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08年9月,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了电视剧《父亲的脊梁》的制作许可证,该许可证上载明的制作单位是安徽电影制片厂,合作单位是绿野影视公司。该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上述电视剧的出品人是常小平、郭凤新,制片人

2008年9月,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了电视剧《父亲的脊梁》的制作许可证,该许可证上载明的制作单位是安徽电影制片厂,合作单位是绿野影视公司。该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上述电视剧的出品人是常小平、郭凤新,制片人为安建军、谷明学。在此之前,安徽电影制片厂以其名义向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提交了电视剧申报立项手续。

2009年1月14日、3月10日,安徽电影制片厂向绿野影视公司电汇了两笔50万元的费用。

2009年5月21日,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了电视剧《父亲的脊梁》的发行许可证,该许可证上载明的信息与制作许可证上相同。

2009年8月4日,安徽电影制片厂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如下:“24集电视剧《父亲的脊梁》,现安徽电影制片厂全权委托纯钧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独家发行,有效期三年”。安徽电影公司表示其之所以出具上述授权书是为了配合绿野影视公司发行电视剧《父亲的脊梁》,系应绿野影视公司代表安建军的要求出具的上述授权书。就此,安徽电影公司提交了一份落款为“北京绿野影视公司代表安建军”签名的传真件,该文件上载明:“北京绿野影视公司同意安徽电影制片厂授权北京纯钧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行二十四集电视连续剧《父亲的脊梁》,有效期三年”。

2009年,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电视剧《父亲的脊梁》的DVD光盘。该光盘盘封上载明“出品人:常小平郭凤新”、“总制片人:常小平郭凤新”、“制片人:安建军谷明学”以及“发行人:谷明学”等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