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影公司针对绿野影视公司的原审反诉答辩称:我公司并没有私自发行电视剧,我公司是在收到绿野影视公司股东及代表安建军的电话通知和传真的授权书后,给案外人纯钧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纯钧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此举系应绿野影视公司要求、配合其进行电视剧的发行。并且,双方约定任何一方不得私自使用涉案电视剧的完成片限定为正式发行前,而我公司为纯钧公司出具授权书系在电视剧发行之后。因此,我公司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故不同意绿野影视公司的反诉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2月22日,安徽电影公司以安徽电影制片厂的名义(作为甲方)与绿野影视公司(作为乙方)就共同组织创作电视剧《父亲的脊梁》事宜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由甲方文学编剧创作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父亲的脊梁》的剧本;乙方与编剧签署剧本协议,剧本协议由双方备案;剧本费用由乙方独资支付,版权归其所有;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此部电视剧,剧本完成后双方另行签订投资合同;本剧如投拍,由甲方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2008年8月8日,安徽电影公司以安徽电影制片厂的名义(作为乙方)与绿野影视公司(作为甲方)就电视剧《父亲的脊梁》投资、制作、发行等事宜又签订了一份《电视剧合作摄制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一、该剧。双方决定合作摄制的电视剧剧名为《父亲的脊梁》,该剧集数暂定为20集。二、版权。甲乙双方按照各自投资的比例共同享有合作剧目完成后的所有版权和邻接权以及其他权益,该剧的制作许可证载明的制作单位应为甲乙双方。三、剧本。甲方负责与剧本作者订立著作权转让合同,将剧本著作权转让给甲方所有,甲方负责对剧本版权审查,并对版权的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四、合作拍摄。开机日期暂定2008年9月20日,该剧由双方合作摄制、联合出品;该剧由乙方申报立项,该剧制作完成后由乙方负责审办发行许可证,发行许可证载明的发行单位应为甲乙双方;双方同意由甲方负责该剧的摄制组建及摄制管理工作,对该剧的艺术质量承担责任。五、共同投资。双方确认该剧投资总额为600万元,甲方投资金额为500万元,乙方投资金额为100万元;该剧摄制前,由甲方制定详细预算、摄制计划,甲方指派总制片人进行全权统筹、管理,确保摄制组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制片人或制片主任定期向乙方通报工作情况、拍摄进度、预算执行情况。六、署名。甲乙双方同时拥有该剧的署名权,该剧最终署名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认。七、摄制组。摄制组由甲方负责组建和管理;在摄制期间摄制组内发生的一切问题,由甲方负责在不损害乙方利益的前提下协商处理解决。八、资金投入及分配。甲乙双方共同建立该剧专用摄制组账户,按商定的资金计划分批向该账户划拨资金,统一为摄制组调拨使用;甲方在该剧开机前30日一次性注入投资款200万元,开机后20天再次注入投资款200万元,停机前10日注入投资款100万元;乙方在该剧前期拍摄一半时,一次性支付投资款50万元,该剧完成前期摄制、停机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再一次性支付投资款50万元;甲乙双方的摄制资金由甲方统一管理使用,乙方有权派人员跟组工作,并随时对拍摄资金进行审核;甲方在取得该剧发行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返还100万元的投资成本,同时保证乙方所出资金的15%的基本利润回报支付给乙方,此回报不受甲方发行收入盈亏情况影响;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乙方的投资及回报,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滞纳金,该剧发行利润超过投资总额的30%,甲方在基本回报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支付乙方。九、发行和宣传。该剧由甲方负责发行,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报发行情况,凡签订的发行协议,同时抄乙方备案;在本剧正式发行前,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使用本剧完成片或其他可能导致盗版的任何行为;一方违反合同项下该方的任何义务,应向另一方承担投入退款责任。该合同盖章签字处显示绿野影视公司的签约代表为安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