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绿野影视公司表示安建军原系该公司负责电视剧拍摄具体工作的副经理,该公司曾授权其签订涉案合同,但并未授权安建军出具安徽电影公司提交的上述授权书。安徽电影公司就此提交了一份刻录有安建军和原安徽电影制片厂职工郭祥、赵斌于2010年8月13日对话录音的光盘,对话主要内容为:郭祥、赵斌向安建军催要涉案合同的投资款,安建军承诺在适当的时候返还,并表示《父亲的脊梁》在杀青制作以后,在各地方台播的都不错,尤其是吉林,都是前三位,地方台都卖完了,还没有卖卫视。绿野影视公司对于上述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该公司在涉案电视剧拍摄完成后即进入歇业状态;2011年5月,该公司在网络上发现涉案电视剧被他人擅自发行,故向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县分局(简称密云分局)报案,此后于2012年1月9日在市场上发现了涉案电视剧的光盘。就此,绿野影视公司提交了一份“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该回执单上显示报案人是郭凤新(绿野影视公司称其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丽娜的丈夫),报案理由是该单位聘请的谷明学私自发行该单位拍摄的电视剧《父亲的脊梁》,造成该公司损失800万元。绿野影视公司表示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谷明学称该电视剧是受安徽电影公司授权委托销售,由纯钧公司独家发行,与其个人无关,并出示了安徽影视公司给纯钧公司的授权书。 此外,绿野影视公司还表示安建军于2011年从该公司离职,其现已联系不上安建军,但表示在郭凤新报案后,密云分局曾向安建军询问相关情况,安建军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安徽电影公司提交的上述电话录音内容不一致。根据绿野影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上述笔录的复印件,安建军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认可其曾向安徽电影制片厂出具过一份授权委托书,但表示该授权委托书是应安徽电影制片厂要求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样本,其没有权利委托发行,上述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此外,安建军还表示谷明学系绿野影视公司聘请的负责电视剧发行的人员,谷明学曾从其处取走涉案电视剧的母带,而郭凤新对于谷明学发行涉案电视剧的事情是知晓的。 另查一,绿野影视公司称该公司曾聘请谷明学,担任电视剧的制作工作。 另查二,谷明学和安建军均系纯钧公司的股东,二人出资时间分别为2008年1月7日和2011年9月27日;安建军为纯钧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