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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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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丝体美(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案件受理费47633元,由鼎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已交纳),由丝体美(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6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保全费3020元,由鼎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47633元,由鼎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已交纳),由丝体美(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6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保全费3020元,由鼎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岚岚

代理审判员  宋 晖

代理审判员  张玲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 涵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