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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丝体美(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鼎楷公司系合法注册的企业,就“鼎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享有名称权,受法律保护。丝体美公司所销售的涉案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鼎楷公司系合法注册的企业,就“鼎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享有名称权,受法律保护。丝体美公司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外包装盒右下侧均印刷有“鼎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字样,属于未经鼎楷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进而导致误认为该产品系鼎楷公司所经销。此外,丝体美公司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本院认定丝体美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如涉案产品确系丝体美公司所销售且该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丝体美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丝体美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鼎楷公司要求丝体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鼎楷公司索赔依据不足、数额过高,且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根据丝体美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侵权情节和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丝体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数额。关于鼎楷公司基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丝体美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丝体美(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鼎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

二、丝体美(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鼎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七万元;

三、驳回鼎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