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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丝体美(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对如下事实进行了现场勘验:1、进入京东商城网站后,搜索“丝体美塑身旗舰店”(http://mall.jd.xom/index-21663.html),把鼠标放置“丝体美媒体塑身旗舰店”处,显示店铺名称为“丝体美

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对如下事实进行了现场勘验:1、进入京东商城网站后,搜索“丝体美塑身旗舰店”(http://mall.jd.xom/index-21663.html),把鼠标放置“丝体美媒体塑身旗舰店”处,显示店铺名称为“丝体美美体塑身旗舰店”,公司名称为“武汉尚银商贸有限公司”;2、进入天猫网站后,搜索贝薇雅,点击第一个产品进入该产品销售页,点击“丝体美服饰专营店”,进入该店铺,把鼠标放置于该店页面“描述、服务、物流”选项上,显示公司名称为“丝体美(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继续在该页面上点击“按销量搜索”,显示涉案产品在该店的总销量12816件。双方均认可涉案产品自在天猫网“丝体美服饰专营店”销售以来,至2014年3月17日为止总销量为12816件。

就鼎楷公司提交的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封存的涉案产品,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场拆封并与鼎楷公司的产品进行了对比。其中(2013)沪静证经字第4187号公证书所对应的5件封存产品,与鼎楷公司产品外包装的印刷完全一致,外包装盒右下侧均印刷有:总经销:鼎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星中路1111弄58号;客服专线:021-34686680。鼎楷公司产品吊牌背面所印刷的制造商为“浦江明源工贸有限公司”,5件封存产品中,1件产品(黑色)吊牌背面的印刷内容与鼎楷公司产品吊牌背面的印刷内容完全一致,均显示:总经销:鼎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星中路1111弄58号;客服专线:021-34686680。4件产品吊牌背面的印刷内容显示为:总经销:鼎揩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星中路1111弄58号;客服专线:021-34686680。(2013)沪静证经字第4476号公证书所对应的13件封存产品,外包装盒为全英文印刷,内中产品吊牌背面的印刷内容显示为:总经销:鼎揩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星中路1111弄58号;客服专线:021-34686680。

诉讼中,丝体美公司表示对(2012)沪静证经字第3548号公证书、(2013)沪静证经字第4123号公证书、(2013)沪静证经字第4187号公证书、(2013)沪静证经字第4430号公证书、(2013)沪静证经字第4476号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不予认可。其中,(2012)沪静证经字第3548号公证书、(2013)沪静证经字第4430号公证书、(2013)沪静证经字第4476号公证书所公证的淘宝网、京东网店铺均非其开设;(2013)沪静证经字第4123号公证书、(2013)沪静证经字第4187号公证书所公证的天猫网“丝体美服饰专营店”虽系其开设,但公证购买的产品并非其产品,其产品包装及吊牌上所印刷的均为丝体美公司而非鼎楷公司。

另查一,EMS快件跟踪记录查询显示:单号为1002081111302的快件于8月17日投递并签收。

另查二,庭审中,鼎楷公司及丝体美公司均认可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的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418号801-804。

另查三,丝体美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