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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丝体美(北京)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13年8月19日,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鼎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报广在该处前台,签收到以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包裹一件,并对该包裹外包装及其中物品进行了拍照。该包裹EMS单号为1002081111

2013年8月19日,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鼎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报广在该处前台,签收到以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包裹一件,并对该包裹外包装及其中物品进行了拍照。该包裹EMS单号为1002081111302,寄件人为“丝体美服饰”,收件人为蔡报广cbglove2501,收件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418号801-804”。包裹内共有5件产品,产品外包装盒右下侧均印刷有:总经销:鼎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星中路1111弄58号;客服专线:021-34686680。1件产品(黑色)吊牌背面上显示:总经销:鼎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星中路1111弄58号;客服专线:021-34686680。前述人员将上述物品重新包裹好,并经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工作人员加贴封条。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拍照并出具了(2013)沪静证经字第4187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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