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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崇联与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关于原审原告在再审中变更诉讼请求的问题。原审原告在再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把原请求“返还500公斤pp改型材料”变更为“返还材料费3000元”,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关于原审原告在再审中变更诉讼请求的问题。原审原告在再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把原请求“返还500公斤pp改型材料”变更为“返还材料费3000元”,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原审原告的变更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本案审理范围以原审诉讼请求为限。原审中,原审原告要求解除《模具及产品加工合同》,并要求原审被告返还500公斤pp改型材料,原审被告明确表示同意解除《模具及产品加工合同》,对返还原审原告500公斤pp改型材料亦无异议。故该院原审判决第一、三项正确,应予维持。

原审原告认为原审被告违反《模具及产品加工合同》第6条的约定,要求原审被告赔偿60000元违约损失,该院认为,《模具及产品加工合同》对产品生产材料由谁提供没有明确约定,但实际履行中双方确定加工手提箱的材料由原审原告提供。根据《模具及产品加工合同》约定,模具产品交货期为2008年8月10日,但原审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才向原审被告交付了500公斤pp改型料,原审原告交付材料的日期已经超过了模具产品交货期,原审原告认为原审被告逾期交付产品并以此主张原审被告违约并要求赔偿60000元损失没有事实依据,该项请求应予驳回。

关于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退还模具款30000元的问题。该院认为,原审原告在发现诉争模具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于原审宣判前要求将返还模具的诉讼请求变更为退还模具款300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不同意其变更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双方解除合同后,权利义务终止,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返还的模具与实际存放于原审被告处的模具不一致,不符合原审原告的定作要求。原审被告未经原审原告同意,对定作的模具进行了改变,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其也未进行修复以达到定作要求,故对原审原告要求退还原审被告模具款30000元予以支持。原审判决由被告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王崇联交付其定作的专利产品包装盒模具三副属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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