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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崇联与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原审原告王崇联再审中提出:2008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模具产品加工合同》,原告将专利产品的内包装盒在被告处制作模具及加工产品,原告支付了制作费30000元,及130套试模产品的加工费。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一

原审原告王崇联再审中提出:2008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模具产品加工合同》,原告将专利产品的内包装盒在被告处制作模具及加工产品,原告支付了制作费30000元,及130套试模产品的加工费。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一套合格的产品。经原告多次催促整改,在被告许诺已整改好的情况下,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被告交付了500公斤pp改型料。原审判决前原告发现被告改变了模具使用用途及外观,存放在被告处的模具已不是原告要求返还的那一套模具,原审判决交付模具是错误的,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另案起诉又被法院认定为“一事二诉”而驳回,故原告申请再审,并明确再审诉讼请求为: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模具及产品加工合同》;二、被告退还原告模具款30000元;三、被告退还原告材料费3000元;四、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60000元(从2008年8月11日至起诉时,以每天50元计算);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第三项请求是由于合同解除,要求将原审诉讼请求“由被告退还原告500公斤pp改型料”变更为“被告退还原告材料费3000元”,其余请求与原审没有变化。

原审被告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再审认为:该公司同意解除合同、退还模具及材料,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再审请求。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再审查明:2008年6月21日,原审原告王崇联(甲方)因专利产品“汽车喷刷清洗器”需要定做模具及生产产品而与原审被告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模具及产品加工合同》。该合同约定:1、甲方专利产品内包装在乙方加工模具及生产产品。2、模具加工费总金额为:30000元,不含税价,包括刻字、晒纹。甲方首付乙方20000元,按甲方确认的产品图纸尺寸验收,经验收合格付清尾款10000元;甲方承诺产品一直在乙方加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走模具,产品加工满30万套后,乙方返还甲方模具款,在产品里面扣除。3、材料损耗1000套以下按2%计算,材料损耗1000套以上按1%在每套产品内,在加工期间除材料价格外,每套包装产品加工费8元,连续累计加工10000套产品后,且每次下单不低于500套,每套产品加工费调整为6元,产品材料用新料加工中不得掺假,本产品的水口料可以加入。4、产品付款方式:下单前付总额的50%,甲方在收货后三天内完成验收,余款交货验收三天内付清。5、甲方产品加工,每次均以书面方式下达订单任务,乙方按订单需求生产,未经专利人许可,不得私自加工专利人产品及配件,如发现后视为侵权。6、交货地点及时间:模具产品交货期2008年8月10日,延期一天罚50元。产品在北碚交货。7、质量保证:正式生产时需甲方提供合格签板,乙方在生产中按甲方所签样板生产,如有样板不符,则视为不合格品,如果乙方所生产产品不合格,下次订单以双倍补偿。8、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第2条、第5条均为违约,违约一方赔偿守约一方500000元整。同时,双方对模具产品的规格、型号等在图纸上签字予以确认。

此后,原审被告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加工了三副模具。2008年11月4日,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交付了试模产品130套。原审原告亦向原审被告支付了模具款30000元和试模产品130套加工费104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