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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崇联与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12年6月20日,原审原告王崇联向原审被告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交付pp改型料500公斤用于生产汽车喷刷清洗器手提箱。因双方对模具及产品质量产生争议,原审被告未将该批材料用于生产产品。原审原告遂向该院提出诉讼

2012年6月20日,原审原告王崇联向原审被告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交付pp改型料500公斤用于生产汽车喷刷清洗器手提箱。因双方对模具及产品质量产生争议,原审被告未将该批材料用于生产产品。原审原告遂向该院提出诉讼。

另查明,原审原告在原审庭审中要求原审被告交付的模具要符合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不得人为损坏。原审原告曾申请对模具是否与图纸一致进行鉴定,后又明确暂不申请鉴定。原审庭审完毕后,本院组织双方到现场调查,拍摄了模具照片。原审原告认为存放在原审被告处的模具与其定做的模具外观及商标有改动,于2012年9月14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由请求返还模具变更为退还模具款30000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经该院询问,原审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该院遂作出原审判决。

另查明,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原告王崇联曾于2012年11月19日向该院申请再审,后于2013年7月17日撤回再审申请,并于同年7月23日向该院另行起诉要求原审被告赔偿模具款。该院审查后认为王崇联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民事诉讼原则,以(2013)沙法民初字第0795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王崇联的起诉。随后王崇联开始信访。该院院长约谈王崇联后,发现(2012)沙法民初字第06669号案件可能存在错误,经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本案。再审中,从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喷刷清洗器”手提箱试模产品及存放于原审被告处的模具与双方认可的模具图形图纸比较发现,原审原告王崇联要求定作的模具上面有商标、底部有洞孔,而原审被告提供的模具无商标、底部无洞孔。原审被告将凸起内芯削平,将螺丝固定在内芯上以达到底部有孔的效果。原审被告承认对模具进行了工艺改良,但表示不影响产品质量。

另查明,原审原告王崇联向原审被告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交付的500公斤pp改型料及诉争模具现仍存放在原审被告处。

上述事实,有原审原告提交的《模具及产品加工合同》、工具箱模具图、模具产品照片、收据两份、收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审查,可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