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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星与上虞市谢塘镇臣仕模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公证书中记载的是图片,从图片中无法认定被告的产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公证书中记载的是图片,从图片中无法认定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对证据3、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5的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6的电子邮件往来的打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7,对公证费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该发票系本案公证的费用;对于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过高且原告未能提交律师费发票进行印证,故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8,不能表明照片的来源,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9,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证据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证据11中的二份专利缴纳年费收据,因并非有权机关出具,被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信息检索查询单打印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证据12、与本案无关,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被告臣仕模具厂为证明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3、专利号200630105813.3外观设计专利文本打印件一份,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被告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证据14、无效宣告请求受理回执一份,以证明原告专利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该专利应为无效,被告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证据15、被告生产的多功能应急警报灯一个,以证明被告的产品并未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