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三案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三案二审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3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一百艺术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 代理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体(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