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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一百艺术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主要答辩意见:一、上诉人一审提交的陈某某、王某某的调查笔录仅有陈某某的签名且未注明两人的身份状况,其不足以证明著作权人。且该所谓的材料不符合民事证据规则中关于“证据

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主要答辩意见:一、上诉人一审提交的陈某某、王某某的调查笔录仅有陈某某的签名且未注明两人的身份状况,其不足以证明著作权人。且该所谓的材料不符合民事证据规则中关于“证据”的标准,因此其所提交的材料不属于案件中的反驳证据,依法不应当予以采纳,原审事实认定并无不当,判决合法合理。二、根据我国法律,上诉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案件中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上诉人也并未向公安机关行使其“权利”,其所称的诈骗是虚构的,原审法院审理并无不当,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金一百艺术品典藏<创作大师的作品>》封面与封底组成一张图片及第44、45页组成的一张图片均系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a026047美术作品的主要内容的镜像;第31、33页使用的图片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a026027的美术作品中的中间部分山的山顶一致。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交一份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的(2013)宁钟证经内字第166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刘某于2013年5月20日刘某携带五份《出资委托创作合约书》,同时提供一组印刷制品,向该公证处申请办理复印相关文件过程的保全证据。这其中一份是富尔特科技萨摩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王某某签订的关于“国画图库”作品的合约书。

上诉人一审期间提交了两份《调查笔录》,调查时间为2013年8月31日,调查人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震西。其中一份被调查人为“陈某某,江口镇上后村九组人”,笔录载有其否认与富尔特科技萨摩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过《出资委托创作合约书》,亦否认其是画家、收过钱。笔录下端签有陈某某的名字。另一份被调查人为“王某某”,笔录记载其承认与富尔特科技萨摩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过《出资委托创作合约书》,但主张里面只有其两幅画,一幅是百鹤图,一幅是仕女图(百芳戏水图),承认卖两幅画收了一些钱,主张其他都不是其本人创作的。该份笔录没有确认签名。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