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王某某、陈某某与萨摩亚公司在《出资委托创作合约书》中约定萨摩亚公司享有王某某、陈某某受委托创作作品(包括涉案作品a026047、a026027、a026037)的著作权。通过《著作权转让协议》,萨摩亚公司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富尔特公司。深圳市金一百艺术品有限公司虽辩称王某某、陈某某未受托创作涉案作品,并提交了对“陈某某”、“王某某”所作的调查笔录,但调查笔录中仅有“陈某某”的签名,且均未详细注明被调查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身份情况,亦未附属该两人身份证复印件,陈某某、王某某亦未作为证人出庭证实调查笔录的内容属实,故对深圳市金一百艺术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原审法院不予确认。深圳市金一百艺术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辩解原审法院无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出资委托创作合约书》及作品图片附件,上述图画属于美术作品;同时,富尔特公司(imagemoreco,ltd.)在其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a026047、a026027、a026037的图片,其图片系上述美术作品的复制件,标注了imagemoreco,ltd.公司标志,附有版权声明。深圳市金一百艺术品有限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系富尔特公司之外的他人,故原审法院认定富尔特公司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过著作权人富尔特公司的授权,有权就涉案美术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侵犯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深圳市金一百艺术品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无诉权的辩解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