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美术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深圳市金一百艺术品有限公司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深圳市金一百艺术品有限公司未经富尔特公司或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许可,在其刊物上使用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基本一致或部分内容一致的图片,侵犯了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金一百艺术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宣传册的诉讼请求成立,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金一百艺术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当事人未举证证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深圳市金一百艺术品有限公司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深圳市金一百艺术品有限公司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深圳市金一百艺术品有限公司向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各案4500元,三案合计13500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金一百艺术品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二、深圳市金一百艺术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每案4500元,三案合计13500元;三、驳回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深圳市金一百艺术品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95、1197号案案件受理费175元、1196号案件受理费125元,三案合计475元(已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金一百艺术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深圳市金一百艺术品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三案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主要理由是:一、原判违反法定程序。1、对上诉人申请调查取证不作为。2、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是台湾公司,但未依涉外程序审理。3、未依申请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二、原判处理错误。上诉人经调查证实陈某某不是画家、陈某某和黄某的签名系伪造、只有两幅画是王某某所作,但一审法院却认为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指的相反证明。富尔特科技萨摩亚股份有限公司伪造陈某某、黄某签字,达成五份《出资委托创作合约书》,谎称取得[国画图库]2000多幅图的著作权,进而通过《著作权转让协议》转让给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被上诉人,委托其在大陆从事诉讼欺诈、敲诈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