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本院根据新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2)南法民初字第0719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吴廷惠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吴廷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1080元,由吴廷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 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 王 冬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远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