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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廷惠与张生凯、张景航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综上所述,本院根据新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新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2)南法民初字第0719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吴廷惠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吴廷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1080元,由吴廷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  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  王 冬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远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