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欧阳利与李善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关于逾期交付违约金诉求。虽然李善明确实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欧阳利满足合同要求的开发软件,但首先,1000元每日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其次,李善明同意退还2万元的预付款并且允许欧阳利继续使用涉案已开发的软

关于逾期交付违约金诉求。虽然李善明确实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欧阳利满足合同要求的开发软件,但首先,1000元每日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其次,李善明同意退还2万元的预付款并且允许欧阳利继续使用涉案已开发的软件已经足以弥补其逾期交付给欧阳利造成的损失。因此,原审法院对欧阳利的违约金诉求不再另行保护。

对于欧阳利主张的律师费支出,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一、解除欧阳利与李善明于二O一二年三月十八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合同》;二、李善明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欧阳利软件开发预付款二万元;三、驳回欧阳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欧阳利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中第5页第二段,“此后,为了对软件接口进一步完善并且修复软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将涉案文件夹加密软件的修改版本通过邮件发送给欧阳利”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中第7页第二段第11行至19行,“此后,……李善明根据欧阳利的要求不断完善和改进涉案文件夹加密软件,……因此,能够满足涉案合同的要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原审判决中第8页第一段第1行至4行,“……欧阳利以合同约定终止条件已经满足,……对一直不断按照欧阳利要求开发涉案软件的李善明而言有失公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四、原审判决中第8页第二段第3行至第7行,“在李善明已经完成开发涉案软件的前提下,……,允许欧阳利享有涉案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并继续使用已经开发的涉案文件夹加密软件,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五、原审判决中第8页第三段第3行至第6行,“其次,李善明同意退还2万元的预付款并且允许欧阳利继续使用涉案已开发的软件已足以弥补其逾期交付给欧阳利造成的损失。因此,本院对欧阳利的违约金诉求不再另行保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我方已经依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李善明却未能向我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涉案软件,使我方错过了按计划上市销售的最佳时间,前期准备工作前功尽弃。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错误,因此请求判令:一、撤销(2013)朝民初字第284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支持欧阳利在原审诉讼中主张李善明支付6万元违约金;三、诉讼费用全部由李善明承担。

李善明在本院答辩称:一、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合作良好,我方对2012年5月27日交付的软件先后提供三次的升级改造和更新服务,期间欧阳利从未提出异议,不仅如此,在2013年6月欧阳利提起诉讼之前,欧阳利从未提出我方有逾期交付的违约行为并索要巨额的违约金;二、欧阳利认为原审判决对2012年11月13日交付的软件满足合同要求的认定属于事实不清,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三、原审法院对欧阳利关于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的认定是根据本案履约情况做出的,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欧阳利的上诉所述事实理由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其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

上述事实有《软件开发合作合同》及附件、银行对账单、QQ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记录、易通文件夹锁v4.4.3.2版软件、涉案各版文件夹加密软件及当事人在原审、二审期间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欧阳利与李善明签署的《软件开发合作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