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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利与李善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将合同约定的参照软件易通文件夹锁v4.4.3.2版本与上述开发的5月27日版本文件夹加密软件进行对比:参考软件安装时具有商业软件普遍具有的“许可协议”项目,需要同意方可继续安装;安装后会弹出购买提示、客服联系方

将合同约定的参照软件易通文件夹锁v4.4.3.2版本与上述开发的5月27日版本文件夹加密软件进行对比:参考软件安装时具有商业软件普遍具有的“许可协议”项目,需要同意方可继续安装;安装后会弹出购买提示、客服联系方式以及注册认证选项;运行界面具有一定美工,包括的文件夹加密、文件加密、磁盘加密、高级加密、软件设置项目均具有操作说明;高级加密项目下的文件夹移动加密、高强度压缩加密、程序锁和伪装文件项目以及软件设置中的基本设置、加密相关设置和磁盘日志设置项目也均具备功能说明;所有项目均具备相应功能,并且在加密成功后会有相应提示。开发的加密软件,加载时没有“许可协议”项目可以直接安装;安装后无购买提示;运行界面为最原始的菜单界面,没有任何美工效果;项目设置方面与参考软件基本相同,但是没有操作说明;除使用帮助点击后没有任何反应外,其他项目均基本具备相应功能,可以实现加密,但加密成功后没有任何提示,而且程序锁功能加密后无法实现解密,同时在个别项目加密操作中,在界面显示上会有重叠覆盖,影响界面显示(两软件界面对比详见附一)。

此后,为了对软件接口进一步完善并且修复软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李善明通过其技术人员吴庆分别在2012年6月6日、6月22日、8月8日、10月29日将涉案文件夹加密软件的修改版本通过邮件发送给欧阳利。

欧阳利在2012年7月20日回复的邮件中表示:“抱歉前段时间不在,没法工作,耽搁了。附件是赶出来的测试内容,主要是软件UI互动相关的修改,你看下,希望尽快修改”。

2012年10月19日,欧阳利回复邮件表示:“抱歉到现在才反馈,因为前期的延误和最近我自身的一些原因拖到现在未反馈和发布软件,附件为最新的文件夹加密软件的修改反馈,都是小修改,请尽快修改后打一个正式版本的安装包给我,第一个版本发布定在10月27日”。

2012年11月11日,欧阳利通过QQ与吴庆就加密文件夹软件卸载中的异常提示和安装许可协议存在瑕疵的内容进行沟通。同月13日,李善明再次将涉案开发软件修改版本发送给欧阳利。

将合同约定的参照软件易通文件夹锁v4.4.3.2版本与李善明11月13日向欧阳利交付的文件夹加密软件进行对比:后者安装时具有了“许可协议”项目,安装后能够弹出适用信息、联系方式、注册提示等内容;界面具有一定美工水平,主要功能项目与参考软件基本相同,有操作提示并且基本可以实现功能;在线帮助项能够跳转至欧阳利注册的网站(最终版本软件界面见附二)。

诉讼中,李善明表示欧阳利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

原审法院认为:欧阳利与李善明签署的《软件开发合作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