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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利与李善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8日,欧阳利(甲方)和李善明(乙方)签署了《软件开发合作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内容:1、合作软件产品:对文件夹/驱动/U盘实现不同级别的隐藏和加密,主要参考易通软件(etongsof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8日,欧阳利(甲方)和李善明(乙方)签署了《软件开发合作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内容:1、合作软件产品:对文件夹/驱动/U盘实现不同级别的隐藏和加密,主要参考易通软件(etongsoft.net)旗下软件功能;2、合作方式:甲方全权负责产品的市场调研、需求收集与整理、产品设计、品牌建设、官网建设、市场推广与销售、商业合作、售前和售后客服;甲方预付2万元人民币给乙方作为前期开发费用,乙方按需求开发出达到甲方要求的软件产品,并在合作期内提供后续技术支持和升级服务;合作产品正式上线销售时间全部满两周年时,若此时乙方在合作中所获总收益未达10万元人民币,不足收益部分将由甲方支付;产品的交付日期、开发进度、验收标准在合同附件中单独定义;3、产品销售收益分配:产品默认存在形式为商业共享软件,依托第三方代收费平台进行收费,在扣除各种渠道费和法定的各项税收后,甲方获得最终收益的70%,乙方获得最终收益的30%;4、产品所有权:甲方完全拥有合作产品的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著作权、源码版权、品牌所有权等;5、如果乙方无法按合同规定进度如期交付产品,逾期时间将按1000元每日的标准支付逾期损失费用给甲方。若逾期时间达到60天,乙方需按前面标准赔付甲方逾期损失费用,并退回甲方所有预期款项,合作自动终止;6、产品的每个正式版本发布时,乙方需将当前程序版本所有源代码打包发送给甲方指定Email进行备份。双方附件中约定该产品为一款“文件夹加密软件”;交付日期应当为2012年5月31日;产品验收标准为:“以易通文件夹锁v4.4.3.2版本为参考对象,程序功能不低于此版本,程序在windows操作系统不同版本下运行性能稳定,可以正式进行销售的产品水平。同时需确保不会被360安全卫士、金山卫士、QQ电脑管家以及主流杀毒软件识别成恶意软件或病毒。需测试通过的windows操作系统版本为WinXPsp3(包括32位和64位)、Win7(包括32位和64位)、Vista(包括32位和64位),可选系统为WIN2000、WIN2003”。

易通文件夹锁v4.4.3.2版本主要功能为文件夹加密、文件加密和磁盘加密,并且在高级加密中设置有文件夹移动加密、高强度压缩加密、程序锁伪装文件夹功能,在软件设置中设置有软件基本设置、加密相关设置以及磁盘日志设置功能。

上述合同签订后,欧阳利依约支付了李善明产品开发预付款2万元,随后李善明开始开发涉案软件。

2012年5月27日,李善明通过QQ邮箱向欧阳利发送了其开发的文件夹加密软件,并表示“附件是最新文件加密UI设计图,反反复复修改了不少次,目前只能达到这个水平了。我的建议是,暂按这个设计出一版,赶紧上线,看看市场反馈。然后再请专业美工来优化”。对于这一版本软件,欧阳利表示程序可以安装,但功能不能执行,不是属于正式交付,而是内部沟通使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