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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岗与北京三大皮革制品经营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王岗返还原告北京三大皮革制品经营公司第949332号"凯萨大帝"注册商标,被告王岗应将第949332号"凯萨大帝"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告北京三大皮革制品经营公司(如被告王岗未履行本项义务,除应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外,法院还将依原告北京三大皮革制品经营公司之申请,依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第949332号"凯萨大帝"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告北京三大皮革制品经营公司,相关费用由被告王岗负担);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岗、被告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三大皮革制品经营公司经济损失五千元。如被告王岗、被告北京捷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王岗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王岗上诉理由是:一、三大公司同意商标转让,并配合上诉人在申请书上加盖了公司公章,该行为是三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定转让行为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判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转让行为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大公司同意原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答辩称:转让注册商标,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本案上诉人未经公司同意,使用虚假的营业执照,在受让时使用伪造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权,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捷立信公司不同意原判,但未提出上诉。

王岗在本院审理中,提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两份(均为复印件),以此证明三大公司从1993年成立到2012年6月商标转让时,公司刻有两枚公章,且一直是同时使用。三大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焰对此发表质证意见称: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公司在最初成立刻有一枚胶皮章,后于2003年左右更换为原子章,旧章作废。王岗出具的物种证明上的章是在复印件加盖的,且不是1993年公司最初成立时的公章。捷立信公司质证称:与我公司无关,不发表意见。

三大公司在本院审理中,提交银行预留印鉴卡,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改制)登记审核表及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各一份,以此证明公司在2003年至2004年左右在银行和工商局就开始使用新章,公司成立之初的那枚就作废了,不存在新旧章使用的情况。王岗对此发表质证意见称:对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捷立信公司质证称:与我公司无关,不发表意见。

捷立信公司在本院审理中,未提交新证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