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公司表示王岗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将凯萨大帝商标转让至王岗本人名下,侵犯了其对该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王岗则提出其转让凯萨大帝商标的行为得到了三大公司的同意,转让手续合法。法院注意到以下情节:王岗曾是三大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与三大公司目前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熊焰为夫妻,二人发生矛盾;王岗表示熊焰对三大公司股东等的变更,其不清楚,其直到2012年6月转让凯萨大帝商标时才知道三大公司法定代表人变为熊焰;王岗提交的三大公司于2011年2月出具的担保函中熊焰在法人代表处签字;王岗提交给商标局用于转让凯萨大帝商标的材料中,转让人三大公司的营业执照存在明显作假痕迹,受让人王岗经营的北京金祥悦百货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信息、工商企业信用网站公示的该百货店信息以及与王岗在本案中陈述的信息矛盾,王岗提交的北京金祥悦百货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亦存在虚假信息。综上,法院认为,王岗曾经为三大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与现任的三大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熊焰为夫妻,王岗的身份有接触三大公司公章的便利与可能。从王岗一方面表示其掌握三大公司,一方面又表示其不清楚熊焰经营公司的情况以及二人均认可存在夫妻矛盾的事实表明,其二人的矛盾实际影响了对三大公司的决策经营,仅凭王岗提交的《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中三大公司的盖章并不能当然认定系代表三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转让凯萨大帝商标的过程中,王岗作为三大公司的代理人以三大公司名义向自己转让该商标,属于单方代理行为,王岗应当举证证明其得到了三大公司的同意,该行为后果方能对被代理人三大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在三大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也缺乏证据显示存在凯萨大帝商标转让协议,明确的转让对价、转让目的等基本事实,并显示王岗在办理凯萨大帝商标转让过程中提供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虚假营业执照,以及王岗在本案中有多处事实不如实陈述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为王岗转让凯萨大帝商标至自己名下的行为缺乏三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转让的相关规定,该转让行为无效,侵犯了三大公司享有的商标权,负有依法返还的义务。王岗存在过错,应赔偿三大公司为本案所付合理费用。法院对王岗的辩称,不予采信。 关于三大公司主张捷立信公司应与王岗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捷立信公司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在代理商标转让过程中,对委托人提交的相关资质证件应作起码的真伪审查,对于代理王岗以明显虚假的三大公司营业执照转让商标,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