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岗解释其转让凯萨大帝商标的原因是为了保证权利人统一,将国际、国内注册的多个商标统一到王岗名下,有利于规范并顺利开展业务,不仅有诸如凯萨大帝商标转让到王岗名下的情况,还有其他商标从王岗名下转让到三大公司名下的,王岗坚持这些商标转让的决定都是与熊焰商量好,得到三大公司同意的。为此,王岗提交了显示为2007、2011年三大公司盖章的用于王岗参加相关鞋类博览会的证明王岗一直担任三大公司总经理职务等的证明、担保函、其他商标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其中,三大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出具的担保函中,熊焰在"法人签字"处签字。三大公司确认王岗提交的担保函真实性,并表示该函中熊焰作为法人代表签字,表明王岗知道其为三大公司法人代表的事实,但提出其中注明王岗为公司总经理的情况是为了方便王岗出行。同时,三大公司不认可王岗转让凯萨大帝商标系经过三大公司同意,并提出王岗在未出具商标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利用虚假手续材料转让凯萨大帝商标。 本案中,三大公司提出捷立信公司对凯萨大帝商标转让未尽到审查义务,理由为捷立信公司未审查王岗转让凯萨大帝商标的转让协议,捷立信公司代理人刘洋曾在捷诚信通公司工作,代理过三大公司的其他商标事项,刘洋知道王岗与熊焰是夫妻,所以应当审查王岗用于商标转让的三大公司营业执照的真伪,但捷立信公司未审查,因而存在过错。捷立信公司确认刘洋为三大公司代理过相关商标转让事宜,但表示每次联系办理的都是王岗,不清楚三大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情况。 另外,三大公司提交了金额为5000元的律师代理费发票。法院曾通过直接、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联系王岗,三大公司申请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三大公司为此提交了金额为600元的公告费收据,并表示公告费为本案与另案所用,在本案中仅主张300元。 上述事实,有三大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局查档资料、网页打印件、发票、工商查询材料、通知书等,王岗提交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证明、担保函、三大公司企业章程、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网页打印件、三大公司营业执照等予以证明,法院谈话笔录、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三大公司是凯萨大帝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转让行为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当以交易双方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即应得到交易双方的一致认可,该行为方能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