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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以上事实,有(2002)611号批复、信部电函(2005)204号批复、《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关于GOV.CN三级域名升级的通知》、原审法院调查笔录、判决书、裁定书、函件、网页打印件等为证,原审法院谈

以上事实,有(2002)611号批复、信部电函(2005)204号批复、《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关于GOV.CN三级域名升级的通知》、原审法院调查笔录、判决书、裁定书、函件、网页打印件等为证,原审法院谈话笔录、原审法院证据交换笔录、原审法院庭审笔录、裁定书等亦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事不再理是指同一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多次起诉同一互联网中心。本案中,网电博通公司诉称的事实与(2008)高民终字第00983号及原审法院先前判决并不完全相同,不属于“一事”,故原审法院对互联网中心提出的“一事不再理”抗辩不予支持。

第3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由此可见,互联网中心在CN域名注册管理中有权对部分保留字进行保护,但须满足两个条件:1、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2、向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现互联网中心对it.cn域名采取保护措施,已向原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程序合法。但是,互联网中心在域名注册管理过程中,还应注重实体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和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动态调整采取保护措施的域名备案情况。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it.cn域名原被认定为意大利缩写代码,同时属于为新疆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保留的域名,后新疆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放弃升级相关域名,故it.cn域名的有权注册人现已不复存在。在采取保护措施的域名中,部分域名原系为有权注册人保留,但有权注册人后被注销、不存在或者放弃注册的情况确实存在,而互联网中心并未相应调整备案情况,确有不妥,应予改进。但是,在备案实际调整之前,it.cn域名在法律上仍属于限制注册的域名,互联网中心未就it.cn域名向网电博通公司提供注册服务符合有关规定。

此外,域名注册合同也并非纯粹的私权交易,域名注册还涉及广泛而复杂的公共利益,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即使互联网中心对it.cn域名采取保护措施确有不当,但it.cn域名在保护措施之下亦实际处于公众不可获得的状态。在社会公众均不可获得的状态下,任何申请人对it.cn域名的申请注册行为都不能产生优先效力。即使互联网中心嗣后放开it.cn域名申请注册,径行判决网电博通公司注册it.cn域名亦必然损害相关公众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权。已被限制注册的域名,如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其保护状态,亦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机开放,并允许相关公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交申请,以保护相关公众对该部分域名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权。网电博通公司如欲注册it.cn域名,亦应在其开放注册之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申请,互联网中心亦应对其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重新审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