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有(2002)611号批复、信部电函(2005)204号批复、《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关于GOV.CN三级域名升级的通知》、原审法院调查笔录、判决书、裁定书、函件、网页打印件等为证,原审法院谈话笔录、原审法院证据交换笔录、原审法院庭审笔录、裁定书等亦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事不再理是指同一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多次起诉同一互联网中心。本案中,网电博通公司诉称的事实与(2008)高民终字第00983号及原审法院先前判决并不完全相同,不属于“一事”,故原审法院对互联网中心提出的“一事不再理”抗辩不予支持。 第3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由此可见,互联网中心在CN域名注册管理中有权对部分保留字进行保护,但须满足两个条件:1、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2、向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现互联网中心对it.cn域名采取保护措施,已向原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程序合法。但是,互联网中心在域名注册管理过程中,还应注重实体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和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动态调整采取保护措施的域名备案情况。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it.cn域名原被认定为意大利缩写代码,同时属于为新疆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保留的域名,后新疆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放弃升级相关域名,故it.cn域名的有权注册人现已不复存在。在采取保护措施的域名中,部分域名原系为有权注册人保留,但有权注册人后被注销、不存在或者放弃注册的情况确实存在,而互联网中心并未相应调整备案情况,确有不妥,应予改进。但是,在备案实际调整之前,it.cn域名在法律上仍属于限制注册的域名,互联网中心未就it.cn域名向网电博通公司提供注册服务符合有关规定。 此外,域名注册合同也并非纯粹的私权交易,域名注册还涉及广泛而复杂的公共利益,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即使互联网中心对it.cn域名采取保护措施确有不当,但it.cn域名在保护措施之下亦实际处于公众不可获得的状态。在社会公众均不可获得的状态下,任何申请人对it.cn域名的申请注册行为都不能产生优先效力。即使互联网中心嗣后放开it.cn域名申请注册,径行判决网电博通公司注册it.cn域名亦必然损害相关公众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权。已被限制注册的域名,如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其保护状态,亦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机开放,并允许相关公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交申请,以保护相关公众对该部分域名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权。网电博通公司如欲注册it.cn域名,亦应在其开放注册之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申请,互联网中心亦应对其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重新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