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中心辩称:本案分别在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进行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网电博通公司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我们已经在此前诉讼中提交了充分证据,生效判决也已经查明案件事实,请求法院驳回网电博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08)高民终字第00983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北京高院(2008)高民终字第00983号判决书认定: 1997年6月3日,互联网中心成立,当时隶属于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经原信息产业部授权,负责域名的管理和服务。 2002年12月21日,经原信息产业部批准,互联网中心颁布了《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简称域名通告),其中第二条规定:为了保障域名系统的稳定性和可延续性,保护公共利益,对部分词汇采取限制注册措施。限制注册的原因分为两类:基于技术原因和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原因。其中,第2项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原因中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名称,如果被无权使用者注册为域名,将会给公众造成某种错误暗示。因此,此类名称只能由有权使用者申请注册为域名。国家机构名称(7452个)为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原因限制注册的域名。域名通告中载明:根据原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信部电(2002)555号)的规定,在我国国家顶级域名cn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互联网中心作为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为了维护正常的域名注册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减少恶意抢注现象,经过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在该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互联网中心向北京高院提交了限制注册词汇列表,在限制注册的729个国家和地区名称及缩写代码中包括本案争议的“IT”。 2004年11月5日,原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简称第30号令)。该办法第三条第(六)项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信息产业部负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2002年8月1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简称第24号令)同时废止。 2005年4月11日,原信息产业部作出《关于同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继续作为CN和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开展有关工作的批复》,同意互联网中心继续作为CN和中文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 2005年3月7日,互联网中心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了登记。 互联网中心在其发布的《申请被预留.cn域名的说明》中要求,申请被预留域名需要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互联网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由互联网中心进行审核。 2007年12月24日,网电博通公司通过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有限公司向互联网中心提交了“IT.cn”域名注册表。2007年12月27日,互联网中心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拒绝该域名的注册,理由为:国家地区缩写代码,不可开放。 庭审中,互联网中心称IT为意大利缩写代码,网电博通公司对此无异议。 该案审理结果:北京一中院驳回网电博通公司诉讼请求,北京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2012)海民初字第17846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