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5日,互联网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回复郑敏杰,表示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及法院的相关判决,郑敏杰无权升级注册包括it.cn在内的六个域名。网电博通公司称郑敏杰是其代理人,在提交申请升级注册材料时留的是郑敏杰个人的联系方式。 该案审理结果: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网电博通公司诉讼请求。 三、原审法院另查明的事实 《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曾于2002年12月10日获得信息产业部同意批复。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过程中,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确认互联网中心曾履行过备案手续,并称备案限制注册的域名可能根据情况变化有所改变、取消限制。 本案审理过程中,互联网中心于2013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对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公告》称:因国内外互联网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部分采取保护措施的保留词汇已经不再适宜继续保护,拟将不适宜继续保护的词汇通过先后设立日升期、抢滩期和开放期的方式开放注册。为保证开放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我中心委托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开放注册全过程进行监督公证。本次保留域名开放注册,除域名基础注册费用之外的收入所得,扣除开放过程中必需的费用后,全部捐赠至中国扶贫基金会用于公益项目,我中心委托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对注册所得及捐赠情况进行审计。 因it.cn域名在此次开放注册范围内,网电博通公司于诉讼过程中向原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请求原审法院裁定:1、互联网中心立即撤回《关于对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公告》;2、查封、冻结或以其他方式保全it.cn域名;3、禁止互联网中心对it.cn域名在案件终审前以任何方式开放注册。2013年11月4日,原审法院作出裁定,认为:it.cn域名目前为限制注册的域名,与此类域名有关的既往生效判决均未判定此类域名可由与该类域名无关的人员注册;互联网中心也已承诺本次开放注册,对于涉诉域名的注册人会进行相应处理,不与本案终审判决相冲突,如法院判令相关域名归网电博通公司所有,则将执行法院判决,其用户协议、域名开放的规则中也会有类似的公示,并为用户申请注册相关域名前所必须接受;且it.cn域名的本次开放注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互联网中心的行为将使本案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网电博通公司其他损害。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网电博通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和行为保全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