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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某某、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肖某某、雷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尹某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6838元,赔偿原告尹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尹某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6838元,赔偿原告尹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4663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尹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224578.37元的50%即112289.19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尹某某的赔偿金共为163790.19元,扣除被告邓某某已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邓某某4500元(5000-500(绝对免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还应赔偿原告尹某某的赔偿金为158790.19元;原告尹某某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外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224578.37元的40%即89831.3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尹某某10000元,扣除被告肖某某已支付的700元,被告肖某某还应赔偿原告尹某某79131.35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余某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33440元,赔偿原告余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共2202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余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鉴定费共129581.59元的50%即64790.8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应赔偿原告余某某的赔偿金共为100432.8元,扣除被告邓某某已垫付的44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邓某某外,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还应赔偿原告余某某的赔偿金为96032.8元;原告余某某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外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鉴定费共129581.59元的40%即51832.6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余某某10000元,扣除被告肖某某已支付的20000元,被告肖某某还应赔偿原告余某某21832.64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误工费、护理费共7381元,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共1787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共64859.23元的50%即32429.62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李某某的赔偿金共为41597.62元,扣除被告邓某某已垫付的60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邓某某外,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还应赔偿原告李某某的赔偿金为35597.62元;原告李某某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外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共64859.23元的40%即25943.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10000元,扣除被告肖某某已支付的11900元,被告肖某某还应赔偿原告李某某4043.7元;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某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6786元,赔偿原告朱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852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58464.59元的50%即29232.3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朱某某的赔偿金共为46870.3元,扣除被告邓某某已垫付的40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邓某某外,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还应赔偿原告朱某某的赔偿金为42870.3元;原告朱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58464.59元的40%即23385.8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某某10000元,扣除被告肖某某已支付的4000元,被告肖某某还应赔偿原告朱某某9385.84元;

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护理费、误工费共5555元,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496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25529.98元的50%即12764.99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张某某的赔偿金共为18815.99元,扣除被告邓某某已垫付的36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邓某某外,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还应赔偿原告张某某的赔偿金为15215.99元;原告张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25529.98元的40%即10211.99元,扣除被告肖某某垫付的3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还应赔偿原告张某某7211.99元,被告肖某某垫付的2788.01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肖某某;

六、驳回原告尹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对被告雷某某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尹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尹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一、二、三、四、五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24元,由被告邓某某、肖某某共同负担10011元,原告尹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共同负担1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龙 捷

审 判 员  唐 誉

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海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