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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某某、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肖某某、雷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某某、联合财保衡东公司、邓某某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只能证明误工损失天数及护理天数。证据2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3请法院核实。证据4有异议。证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某某、联合财保衡东公司、邓某某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只能证明误工损失天数及护理天数。证据2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3请法院核实。证据4有异议。证据5应当提供护理人身份证明及电话号码。证据6不能证明原告的工资情况。证据7无异议。被告王某某对证据8放弃了质证权利。被告联合财保衡东公司、邓某某对证据8无异议。被告肖某某、雷某某、平安财保衡阳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不能作为误工费、陪护费计算依据。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该清单未加盖医院印章。证据3由法院核实。证据4应提供病历资料。证据5证人应当出庭,应当提供证人的户籍资料。证据6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工资情况。证据7、8无异议。原告尹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对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2、3、7、8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原告未提供病历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证人未出庭作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6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是帮老板邓某某开车。

被告王某某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供了驾驶证一份,证明被告系合法驾驶车辆。

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尹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及被告联合财保衡东公司、肖某某、雷某某、平安财保衡阳公司、邓某某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联合财保衡东公司辩称:被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邓某某向被告公司投保了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商业险第二次出险的扣除10%,每案绝对免赔500元,诉讼费、鉴定费被告不负责赔偿。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对于未评定伤残的伤者不承担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应当根据司法鉴定和医院医嘱的要求认定,原告是农村户口的,伤残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伤者是城镇户口的误工费按照行业标准计算,伤者的住院费和门诊费,对非医保用药和医保用药的自费比例申请鉴定,请求法院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被告联合财保衡东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保险单,证明第二次出险商业险加扣10%;

证据2、保险条款,证明每案免赔500元,诉讼费、鉴定费不负责赔偿;

证据3、余某某机动车辆保险人伤案件信息确认书,证明余某某系农村户口,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按农村标准计算,尹某某误工费按行业标准计算;

证据4、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明五原告应予以核减的非医保用药金额。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尹某某、余某某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2保险条款不是证据,不予质证。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证据4无异议。原告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2、3“三性”无异议。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与原告无关。被告王某某、肖某某、雷某某、平安财保衡阳公司、邓某某对证据1、2、3均无异议。被告王某某对证据4放弃了质证权利。被告肖某某、雷某某对证据4认为都是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被告平安财保衡阳公司对证据4无异议,认为该份证据可以作为核减依据。被告邓某某认为证据4只能证明比例问题,不能证明用药不当。本院认为,证据1、2、4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结合原告余某某提供的户籍资料,对原告余某某系农村户口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肖某某、雷某某辩称:对于该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有异议,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约40000元。

被告肖某某、雷某某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衡阳市中心医院预交金收据,证明事发后二被告垫付医疗费38500元;

证据2、法医鉴定费,证明被告垫付原告法医鉴定费1289元;

证据3、行驶证、身份证、驾驶证,证明被告车辆年检合格,系合法驾驶;

证据4、证明,证明被告经济困难的事实。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尹某某、余某某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只有700元发票。证据3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肖某某系合法驾驶。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对证据1、2、3、4均无异议。被告王某某、联合财保衡东公司、平安财保衡阳公司、邓某某对证据1、2、3、4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无出具证明人签名,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平安财保衡阳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湘DF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每座1万元的乘客座位险,被告公司将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在该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肖某某应当提供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该车辆年检合格,其本人具有驾驶资格,否则被告公司不赔偿。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的具体金额,请求法庭核减,被告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原告的损失应该是在交强险各限额外肖某某应承担的份额之内每人赔偿不超过1万元。被告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对医疗费被告不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

被告平安财保衡阳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供了平安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证明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公司商业险中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该份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尹某某、余某某对该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认为保险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原告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认为该证据与原告没有关系,只对被保险人有约束力。被告王某某、联合财保衡东公司、肖某某、雷某某、邓某某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