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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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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上诉人贾军喜、第三人任万红、洛川天德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上诉人贾军喜答辩的主要理由有:一、被答辩人称“股东变更登记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没有过错”,该说法错误。(一)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行使其具有公示、公信和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并不排出

被上诉人贾军喜答辩的主要理由有:一、被答辩人称“股东变更登记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没有过错”,该说法错误。(一)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行使其具有公示、公信和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并不排出其对真实有效的法定审查义务。(二)上诉人不尽法定义务。陕西省工商局(2008)268号关于公司制企业股权转让变更审查的指导意见明确全体股东携带身份证原件至登记机关现场填报股权转让协议书,经工作人员核实股东身份后,在全部登记资料上签字盖章并进行确认,且洛川工商局提供的委托书格式中列明委托人本人签字,上诉人的严重失职,才导致本案的违法登记。(三)本案任万红在登记现场,上诉人确以委托人办理,对权利人身份未尽核实义务。二、上诉人认为答辩人与任万红串通伪造骗取变更登记应自己承担后果,此观点严重与法律精神相悖。三、诉讼时效。答辩人不知行政行为内容,且一审认定2014年4月14日答辩人才得知该行为内容,起诉期限为2年。

第三人任万红答辩理由:当时变更时给贾军喜打过电话,其知道该变更行为,从公安机关与其的谈话也可以证实。

第三人洛川天德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所查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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