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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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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上诉人贾军喜、第三人任万红、洛川天德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川天德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再次申请并委托任万红向被告洛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增加经营项目,即“苹果收购、储藏、销售”,经被告洛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当日受理并作出变更决定,颁发《企业

川天德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再次申请并委托任万红向被告洛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增加经营项目,即“苹果收购、储藏、销售”,经被告洛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当日受理并作出变更决定,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3年12月11日第三人洛川天德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洛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代理人为杨昌平);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份(发起人)出资信息(认缴股东孙选宏,出资额300万元,出资方式现金,出资时间2012年12月8日;持股100%,实缴出资额300万元);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出让人身份证复印件;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身份证明;洛川天德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份转让承诺书;洛川天德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议(关于变更股权法人代表的决定);洛川天德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洛川天德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孙选宏承诺书;2013年12月11日被告洛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当日受理并作出变更决定并颁发注册号612629100002158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此次变更登记将企业法人由任万红变更为孙选宏,股东由第三人任万红变更为孙选宏,股东孙选宏拥有公司100%的股权,注册资本300万元,实收资本300万元。聘请孙会明为监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纸箱生产、销售,苹果收购、储藏等事项未变更。2014年8月份被告洛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县政府以书面说明,在说明中,明确记载了原告贾军喜于2014年4月14日委托陕西升达律师事务所调取了第三人洛川天德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三次变更登记档案材料,2014年4月22日原告贾军喜向洛川县公安局报案。第三人任万红和任太和挪用资金罪一案,本院审理已终结,第三人任万红已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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