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杨中央称其于2012年9月份在与第三人兰滨、兰建民事诉讼期间才知道涉案股权变更的事实,但根据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显示原告应当在2012年7月13日已知道涉案股权变更的事实,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的起诉也未超过起诉期限,被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故对被告提出的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