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长丰地税稽查局依据该条款向晨阳公司追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重复处罚问题。 2、晨阳公司认为2008年5月份,其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资到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从公司账上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行为已经得以纠正。长丰地税稽查局以晨阳公司2008年度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100万元,处以50万元罚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事实情况是:晨阳公司所谓的纠正,仅仅是其公司把以资本公积金出资的500万元在帐面上冲回,即500万元资本公积金形式上仍挂在晨阳公司账上;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证明晨阳公司股东周相庭、张小菊于2008年9月9日至2008年12月分6次向晨阳公司基本账户存入630万元货币,但经长丰地税稽查局审查没有相关交款凭证,在工商注册档案中也未查到该审核报告,晨阳公司也未曾在工商部门办理减少注册资金的手续,晨阳公司的1000万元注册资金仍然系包括500万元资本公积金在内的增资。因而,晨阳公司称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行为得到了纠正与事实不符。晨阳公司2008年5月以500万元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应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万元而未履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长丰地税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晨阳公司处以应纳税款50%的罚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晨阳公司认为长丰地税稽查局的处理处罚程序违法,因而不能认定长丰地税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具有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