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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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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与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再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晨阳公司所称的股东变更出资方式用货币资金置换资本公积金出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与事实不符。晨阳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

晨阳公司所称的股东变更出资方式用货币资金置换资本公积金出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与事实不符。晨阳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晨阳公司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2008年5月份,晨阳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资到1000万元,把其中500万元从晨阳公司账面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同年8月份双墩分局从网上发现上述情况,经长丰地税稽查局同意,晨阳公司立即纠正,会计在财务上已经把资本公积金出资部分冲回,即500万元资本公积金至今仍在晨阳公司账上,没有进行分红和转增注册资本。晨阳公司股东周相庭、张小菊于2008年9月9日至2008年12月分6次向晨阳公司基本账户存入630万元货币,由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核报告。晨阳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行为得以纠正。长丰地税稽查局以晨阳公司2008年度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100万元,处以50万元罚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长丰地税稽查局在2011年8月9日-2011年10月19日对晨阳公司税务稽查后,指出晨阳公司少缴纳2008年至2010年间城镇土地使用税234683.77元,晨阳公司于2012年9月3日补缴税款的同时缴纳了滞纳金131440.21元。但长丰地税稽查局又对晨阳公司处以117341.89元罚款,系重复处罚。(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长丰地税稽查局向晨阳公司送达长地税稽处(2013)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长地税稽罚(201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前期程序中,违反了稽查人员实施稽查前的准备工作的相关规定,没有向晨阳公司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告知晨阳公司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违反了《安徽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长丰地税稽查局没有依法向晨阳公司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一审判决没有确认2011年8月9日的《税务稽查通知书》、《税务阳光稽查告知书》与2013年12月13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2013年12月19日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间在程序上存在延续性和证据之间关联性,长丰地税稽查局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文书之间存在延续性和关联性,因此不能判定长丰地税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具有合法性。(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业务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事务所在鉴证业务报告上粘贴防伪标识,仅证明各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主体上的合法性和形式上的真实性,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鉴证业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份作为行业的管理文件,不能否定晨阳公司提交的审核报告内容的真实性。一审依据该《通知》,对晨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定,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