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查明的事实除同于原一审外,另查明:长丰地税稽查局长地税稽罚(201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晨阳公司2008年-2010年度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17341.89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晨阳公司2009-2010年度少申报缴纳已代扣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126.53元;(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晨阳公司2008-2010年度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36706.08元(含2008年度500万元资本公积金转注册资金未纳税罚款50万元)。以上罚款合计659174.50元。 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方面:1、长丰地税稽查局是否具有查处本案晨阳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职权问题。2、长丰地税稽查局查处晨阳公司税收违法行为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 本院认为:关于长丰地税稽查局是否具有查处本案晨阳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职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又依据该《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根据此款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对稽查局的职责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稽查局可以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此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印发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对稽查局职责范围进行了再次明确。故依据上述规定,长丰地税稽查局具有查处本案晨阳公司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 关于长丰地税稽查局查处晨阳公司税收违法行为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问题。 1、晨阳公司认为其补交了2008年-2010年间城镇土地使用税234683.77元,同时缴纳了滞纳金131440.21元,但长丰地税稽查局又对其处以117341.89元罚款,系重复处罚。 |